某车辆招标文件评审表的评分细则要求: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进行比较,优得10-15分,中得5-10分,一般得0-5分。
评分细则这样要求是不合理的,因为采购文件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。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: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,包括投标报价、技术或者服务水平、履约能力、售后服务等。第三款规定: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,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,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。
所以,车辆采购中,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设定一定要与车辆的质量相关,无关的评审因素不能写入其中,不能作为评分项。例如,把之前中标过本单位的车辆采购项目作为其中的一个评分项,这就是不对的,与需要采购车辆的质量无关,不应作为评分项。
另外,案例中采购文件使用“优”、“良”、“中”、“一般”作为评分细则,属于没有把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,什么是“优”“良”“中”“一般”,需要进行量化和细化,不能量化的指标就不应该作为评审因素。